2008年10月2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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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租期未满租方停租 法院判决租金照付
孙淑君

  案件回放:
 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通信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,约定由被告自2006年3月26日起向原告租赁平湖当湖街道三间营业房,总计约397平方米,房屋租赁期为三年,租金每年20万元,一年一付。
  至原告起诉时止,被告尚未支付2007年4月2日至2008年4月2日的房租20万元。根据租赁合同第四条的约定,如被告拖欠房租,每日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,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,支付租金20万元及违约金。
  被告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事实,但经双方口头协商,该合同已于2007年7月提前终止,且被告早已搬离租赁房屋,故被告无需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租金。后被告又在诉讼过程中将房屋钥匙邮寄给原告父亲。
  法院审理后,作出如下判决:1、被告通信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陈某于2006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;2、被告通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房屋租金20万元;3、被告信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违约金。

  法官说法:原、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,应受法律保护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。被告向原告租赁房屋,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。
  被告提出其在2007年7月31日已经与原告口头协商,双方所签合同已提前终止,后被告又在诉讼过程中将房屋钥匙邮寄给原告父亲;原告认为没有与被告就提前终止合同一事协商一致,也并未履行所谓的口头协议,故在双方没有办理退房交接手续之前,即使被告已经交付钥匙,但也不能说明合同已经解除。
  同时,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未满,该房屋租赁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,且被告经法院释明后,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提出反诉请求,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
  至于租金及违约金,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金一年一付,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原告第二年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,故原告的诉讼请求,应予支持。